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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相关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12-07-20 浏览次数:27

一、房屋租赁:在本市城镇范围内,划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刑均属房屋租赁行为。凍

二、租赁登记的范围:

凡重庆市行政范围内的各类所有制房屋的租赁行为,列包括以房屋招商、联营、合营、投资入股、出租柜台、摊位、临时建筑等形式的租赁行为,刍均应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凫经审查合格事颁发《房屋租赁登记证》。击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国土使用证等权属证明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或属于违法建筑的;

5、已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刜

四、应提交证件:

(一)出租人

1、交验房屋所有权证;

2、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

3、出租方系个人的须交验身份证,凉出租方系单位的应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共有房屋出租的,凪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5、已抵押房屋出租的,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6、出租临时建筑的,凕提交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刔其租期不得超过批准的期限。刐

(二)承租人

1、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

2、个人须交验身份证;

3、单位须提交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凣

五、登记申请人应注意下列事项:

1、申请人提交证件后应留存收据,凉并凭收据领取登记合同;

2、登记部门在证件齐全情况下,凎应在15日内办理完毕。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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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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