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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的程序
发表时间:2012-07-20 浏览次数:319

    (一) 租赁当事人向租赁所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租赁所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由办事人员即时开具《房屋租赁申请登记证件收据》。提交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开具《房屋租赁登记退案通知》。

    (二) 租赁所登记审查;

    是否准予登记,租赁所必须自接到租赁申请登记文件、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1.对符合规定的给予租赁登记,并核发《房屋租赁证》;2.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租赁登记,并制作《不予登记答复书》,同时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三)租赁当事人缴纳税费并领取《房屋租赁证》;

    (四)租赁所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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