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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行为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发表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482

房屋出租行为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应申报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费。出租房屋性质、租金数额等方面的差异,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有明显区别。

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纳税费

对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采取综合征收率的方式计征,并明确从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6.35%;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综合征收率为8.35%。

二、单位出租房屋、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应纳税费

(一)单位出租房屋,每月应缴营业税(租金收入×5%)、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税额×7%,县城及以下地区按5%,下同)、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3%,下同);企业所得税(并入当期损益按法定税率计缴);堤围防护费(市直、区属按租金收入×0.13%,其他县(市)按当地规定标准,下同);房产税(租金收入×1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适用城市房地产税税率为18%,下同);印花税(租赁合同金额×1‰,下同)。

(二)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应每月按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2.5%)和堤围防护费,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面积[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依土地等级税额计算)。

(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等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租赁业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即每月租金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每月租金收入超过1000(含1000元)元的,应按租金收入总额计算征税;未办《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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