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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二手房不能上市买卖
发表时间:2014-03-24 浏览次数:196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房屋不能作为二手房上市交易:

(一)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

(二)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三)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或者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四)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五)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六)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

(七)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

(八)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手房交易如何防范风险

为保证处于不利交易地位的购房者的利益有效回避潜在的购房风险,二手房的买方在交易中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 确认房主:核实真实身份。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是买卖双方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购房者核实房主的身份、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尤其是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作为居间担保的情况下,以防止不法之人假造房主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进行欺诈,最大限度地规避资金风险。房产交易属于大宗交易,买卖双方都希望交易过程安全稳妥,最有效的方法是委托专业律师验证卖方的真实身份,确认房屋产权无纠纷,对交易行为进行制约。

(二) 确定房屋是否有历史遗留问题。如欠费或相应协议,这是买方所应关注的房屋本身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交接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时间的明确是清晰划分责任的关键。如果是公房交易,物业、供暖等费用的缴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的单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卖方需要做出的配合和买方需要签署的协议等,也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三)明确付款方式。购买二手房付款方式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一般有一次性付款和按揭贷款两种方式。买卖双方的规避风险意识形成了“卖方不愿先过户,买方不愿先付款”的交易现状,在实际操作中,买方可将房款分为首付和尾款两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打给房主,而尾款的支付时间有赖于房产过户的日期,为此买方有权利知道房产的过户时间。

(四)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时间。这是买卖双方比较关心的合同条款之一。虽然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主观上都希望能够履行义务,顺利完成交易,但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而导致违约行为的产生。为了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签署合同时就要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遵循的原则就是双方责权利对等。实践中,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一般都有明确的条款注明,但对于偿付时间却没有具体约定,这会导致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合同中应加入“卖方在实际交房之日起多少日内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这样的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落实。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统一添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表示写明,以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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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1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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