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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发表时间:2013-12-02 浏览次数:276

二手房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所谓的“使用权房屋”是指那些根据有关房改政策不可出售的公房。区 分拟购房屋的权属性质,应以验看凭证为准。有房地产权利证书(或房屋权40利证书)的即为产权性质房屋,凭证为公有房屋租赁凭证的即为使用权性质。 也就是说,这类房屋的业主只有房屋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我国《已购公 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22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9号发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已取 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①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 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②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 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③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 迁公告范围内的;④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⑤已抵押且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⑥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⑦擅自改 变房屋使用性质的;⑧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 的。由此可见,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允许可售公房以 使用权的性质进人市场买卖,可售公房买卖必须按照先由承租人按房改售房政 策办理完毕买房手续后,再以产权的性质卖给购房人的程序操作。这就是人们 通常说的“二步并一步走”的政策。对于可以出售的公有房,我国上海市有 比较明确的规定: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2004年4月27日颁发的《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对关于公有住 房出售的范围界定为:①由部队或其他系统单位职工免租使用的房管部门所有 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可以出售;②产权已转移地方的原部队的住房可以出售;

③同幢住房内有独用、有合用的,凡厨房间和卫生间由一户使用的公有住房可 以出售;④被拆迁安置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该被拆迁户户口迁入后才能予以 出售;⑤因规划、配套等原因未申请房地产权证的住房不予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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