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有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签订的合同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不然的话,属于无效合同。下面律咖网小编对于北京法律在线咨询站中网友提出的相关疑问进行了一些相关资料整理,希望能帮助到你,如有其它房屋法律咨询问题,可拨打律咖网北京法律咨询电话,进行法律服务咨询。
中国人大多都有一个安居梦,尤其在当前房价高企的大背景下,房子更成为衡量生活质量高低的一把重要标尺。有的家庭倾其所有甚至预支今后几十年的收入来买房,有的实在买不起就只能租房。但就在这买房、租房的过程中,却有不少人掉入了不法分子精心设置的陷阱中。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针对近年来办理的房屋买卖、租赁中发生的诈骗案件,总结分析了6种“房骗”作案手法,提示民众在购买和租赁房屋时要多加防范。
a.房屋买卖中的骗局
骗局一:低价代购型
典型案例:段某谎称自己认识某知名楼盘的设计师,能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内部价买到房子。为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段某带着被害人到售楼处看房,并私刻开发商的公章与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了被害人首付款近40万元。
检察官评析:此类案件的被害人通常是一个群体,涉案金额动辄几十万甚至几百万。骗子除了骗取被害人的购房款,还会索要打通关系的“疏通费”。在这种骗局中,骗子往往声称自己是房地产从业人员,或者认识相关政府部门的人,可以通过特殊渠道以内部低价购买住房。当购房者信以为真后,他们就会伪造合同及开发商甚至是政府的公章,诱骗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从而骗取高额房款。
骗局二:冒充房主型
典型案例:王某谎称自己的父母是国家外交人员,并担任重要职位,在购房人面前给自己树立了“官二代”的形象,让购房人有安全感,从而对其产生信任。自2010年7月开始,王某委托朋友通过中介公司,以其朋友的名义与多名房主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包括丽水嘉园、合生国际花园、观湖国际、泛海国际等高档小区的商品房,然后冒充房屋所有人将这些房子低价出卖,骗取20余名被害人1000余万元。
检察官评析:此类案件占了全部涉房诈骗案件的近一半。骗子往往会租下大量的房屋,谎称自己是房屋所有人,将其租赁的房屋进行转卖。在作案中,骗子经常谎称自己系“官二代”、“富二代”,使被害人放松警惕。由于犯罪手段的特殊性,此类案件绝大部分都伴有伪造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等行为。
骗局三:一房多卖型
典型案例:王某名下有某小区的住宅一套。2009年6月,他以182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了陈某,陈某付完60万元首付款后,双方约定王某先归还银行贷款解除房屋抵押,然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但王某并未还贷也未按期办理过户。同年11月,王某又将该房屋以21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第二位购房人,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收取了100万元的首付款,但由于王某并未按照约定归还银行贷款,致使该房屋无法解除抵押,因此也无法办理过户。2010年1月,王某又以24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位购房人,收取其首付款145万元。
检察官评析:此类案件较为少见。由于近年来房价飞速攀升,很多人便以卖房为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骗子以自己真实所有的房产为交易标的而实施诈骗,由于本人系真实房主,故极具隐蔽性,购房者难以及时发现被骗。
骗局四:中介骗卖型
典型案例:吴某以前在房屋中介公司工作时,曾经帮助顾客金某租住了一处房屋。后来,金某委托吴某再帮她买一套房子。2010年11月,吴某对金某谎称自己所租住房屋的房主急需用钱,愿意将该处房产以75万元的低价卖掉。金某动了心,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间,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分四次交给吴某75万元购房款,吴某伪造了一张该处房屋的房产证交给了金某。2011年7月,金某住进了购买的房子里。结果到了2012年10月,真正的房主来收房,告诉金某这套房子从来没有出卖过,吴某是从自己这里租的,现在出租到期要收回。金某这才知道被骗了,一查吴某为其办理的房产证也是假的。
检察官评析:中介掌握着大量房源,熟悉房屋买卖所需的证明文件及办理程序,并且知晓房主的具体信息和购房者的需求及资金能力,这类案件中,一些不法房产经纪人会伪造房主的房产证,将本来用于出租的房屋低价甩卖。
b.房屋租赁中的骗局
骗局五:高租低转型
典型案例:2010年10月,白某租到一处房屋,租期为5个月,月租金2200元。当月,白某就在网上发布出租这处房屋的信息。同年11月,白某利用伪造的身份证、房产证,以每月1800元的价格将房屋出租给王某,并收取其一年的租金及押金共计2.36万元。
检察官评析:此类案件是房屋租赁类诈骗中最常见的犯罪类型。骗子往往从房主、中介手中租到房屋,或是短期承租,或是在租赁期即将届满之时,将房屋低价转租给他人,并且采用半年付或年付的方式,骗取租客的钱财。
骗局六:冒充房主、中介转租型
典型案例:杨某和宋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2年4月,杨某应聘于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在工作中拿到了一处房屋的钥匙,并对外发布该处房屋的出租信息。宋某则伪造了姓名为“牛俊伟”的身份证和房产证。被害人王某看到房屋出租信息后,与杨某接洽房屋租赁事宜。后宋某以房主牛俊伟的身份、杨某以房产经纪人的身份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王某向宋某支付房租及押金共计4.03万元。
检察官评析:此类案件中,骗子在租得房屋,或利用其他方式得到房屋使用权后,一般会伪造房主的身份证及房产证,并通过网络发布房屋出租信息,将房屋转租后携款潜逃。
c.检察官分析涉房诈骗案件的诱因和对策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涉房诈骗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办案检察官指出,房屋买卖利润高、交易信息不对称、被害人防范意识薄弱是催生此类犯罪的三大诱因。
近年来,北京等大中城市房产价格持续上涨,很多人都希望能够以所谓内部价、极低价购买到称心的房子。办案检察官说,由于经济适用房或者单位集资房价格相对低廉,不少中等收入家庭不符合购买经适房的条件无法购买,便希望通过关系购买到内部价或者低价房;同时,一些有购买资格的人因为房源紧张买不到房,便也想寻求一些私人关系买到低价房,这为涉房诈骗案件的发生提供了滋生土壤。
二手房交易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是引发涉房诈骗的又一诱因。目前,房地产中介机构几乎垄断了整个二手房交易市场信息,消费者缺乏有效途径获取房屋产权归属、是否抵押等重要信息,这就为不法分子冒充房主卖房,或者真房主一房二卖提供了可乘之机。
办案检察官同时指出,涉房诈骗案件中的被害人往往有贪利心理,明知房屋售价或租金低于正常市价仍然购买或租赁,结果落入了骗子的圈套。
如何防止在购买或租赁房屋中被骗?
办案检察官建议,首先要选择正规的房屋中介机构提供居间服务。其次不要轻信承诺和保证,而应多方核实信息,一方面要听取房屋出售人的陈述,查看其身份证、房产证、户口簿的原件,必要时到相关部门核实证件真伪;另一方面,可以拿着房产证复印件等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登记情况、有无抵押等。
此外,相关部门要对伪造证件、印章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专项治理,加大打击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建立房屋租赁信息便捷查询制度,使租房者能够利用电话、网络、手机查询等工具,及时发现问题,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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