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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集中供暖被催费是否合理
发表时间:2013-02-16 浏览次数:471

案情:

邓力居住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民东街某小区,其房屋面积为121.74平方米,新疆某热力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热力服务。

“2010至2011年采暖期,热力公司供热时间严重不足,且室温不达标。2011年9月,我与热力公司协商后,切断了我家的供热管线,自行安装了壁挂炉供热。”邓力告诉记者,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4月15日采暖期间,热力公司多次向他催缴采暖费,而他以热力公司未向其提供热力为由,拒绝缴费。

热力公司称,根据2011年12月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发改函(2011)509号文件规定,在采暖期内未用热的用户(报停用户)需按每平方米11元缴纳基本热费。为此,热力公司将邓力诉至法院,索要基本热费。

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邓力须给付热力公司2011年至2012年度采暖期的基本热费1339.14元。

法官说法:

不用集中供暖也得缴费

没有享受热力公司的供暖服务为什么也得缴纳基本采暖费?对此,法院指出,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邓力居住的小区属于热力公司集中供热服务辖区,双方已形成供用热力合同关系。虽然邓力未使用热力公司提供的热力服务,但根据乌市发改委的相关规定,邓力仍应按每平方米11元缴纳基本热费。

法官解释称,热力具有不同于其他商品的特殊性以及供暖的实际情况,即热力企业为了给供暖小区提供热力,需要付出供热管线的铺设、热力的传输等运营成本,且热力具有可传导的特性。邓力自行增改供热设施,安装壁挂炉的行为,仅系其对室内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供热权利的放弃,但并不能因此剥夺供热企业的相应权利,亦不能据此而拒绝履行相应义务。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集中供暖,一般都是按一个采暖季每平方(建筑面积)来收费的,对北方地区来说,天气比较冷,需要供暖时间长,应该集中供暖省钱。指集中集团式供暖的一种形式。从能源利用方面讲,集中供暖一次性投资大,运行费用高,无论是否需要,暖气始终全天供热,因楼层不同而造成温度不均,若遇到供暖偏热,居民只有开窗降温,使宝贵的能源白白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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