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房地产 > 房屋买卖 > 商品房买卖 > 商品房买卖的计价方式与面积标注
商品房买卖的计价方式与面积标注
发表时间:2013-01-21 浏览次数:369

商品房买卖的计价方式有三种: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按建筑面积计价以及按套计价。商品房的面积分为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实得面积。商品房交易中的商品房分现房和期房,现房因已测量完成,面积固定,但现在开发商采取的一般为商品房预售方式,也就是期房,套内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较大,所以多采用按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套内墙体面积及阳台面积组成。人们常说的实用率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使用率是套内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实际能使用的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也未包括阳台面积。

根据《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切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米以上(2.2米)的永久性建筑。

那么,商品房买卖的三种计价方式应该如何在买卖合同中标注面积呢?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该法第十八条规定,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第十九条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第二十一条规定,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有记者采访中提出,有些楼盘销售现场的楼书和户型介绍册中只标注总建面,不标注实用面积,甚至不标注开间、面宽、进深这些基本的尺寸数据,当购房者问及具体实用面积时,销售人员也遮遮掩掩,并没有给予正面回答。这种行为是否侵犯购房者的权益,是否属于违规操作?笔者颜宇丹律师认为,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楼书、户型介绍册等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必须标注实用面积,开间、面宽、进深等数据,因此没有标注这些数据不属于违规操作。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商品房买卖的计价方式与面积标注”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房产买卖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4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