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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件盗卖他人房产
发表时间:2012-12-19 浏览次数:87

案情:

1996年,苏某购买了房屋一套,但并未实际入住。此前,苏某曾委托朋友蒋某代办了房屋的产权证并存放于蒋某处。但蒋某儿子却盗走并伪造了苏某相关证件,委托房产中介公司买卖该房。买房者冷某通过中介得知买卖信息后,与蒋某儿子协商以21万元价格购得此房。在中介公司办理《房地产权证书》后,冷某装修入住。苏某发现后与冷某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冷某须返还苏某房屋。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解释说,本案焦点是冷某是否是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冷某在中介公司办理的《房地产权证书》不具有真实性,不能对抗房屋所有权。对于冷某善意取得的诉求,法院认为,中介公司不同于专业拍卖机构,没有审查标的物合法性的义务和能力,没有足够的社会公信力。因此,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通过中介公司购买的房屋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关法律知识:

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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