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妻子章女士隐瞒丈夫卖房,但事后却反悔。买受人已签订《购买意向书》并交纳定金,协商不成将对方告上法庭。章女士被判败诉,不服向闵行区检察院申诉。该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判决正确,故不予立案。
今年年初,章女士在未征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居间合同(出售)》,委托该中介公司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一套。同日,蒋先生在该中介公司看到售房信息后,有意购买,遂在该中介公司业务人员带领下至章女士家实地看房,章女士的女儿在场,未表示反对。看房后第三天,蒋先生便与中介公司签订了《购买意向书》,约定购买总价为105万元,并交纳定金3万元。随后,章女士在上述《购买意向书》的“出售方意见”一栏中签署了其本人及丈夫的名字,同意蒋先生的购买条件,并收取了10万元定金。但在正式签约日之前,章女士以其丈夫反对为由,不愿再出售房屋。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章女士双倍返还定金,法院经审理认定章女士反悔不愿出售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章女士不服生效判决向闵行区人民检察院院提出申诉。其认为,自己在得知丈夫不同意售房的情况下于次日就到中介公司表示反悔,但经中介公司鼓动又继续签约,其表示愿意承担毁约责任,但只是适当补偿,对于法院判决其双倍返还定金不能认可。
评析: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案关键在于章女士的行为能否代表所有房屋共有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房屋的出售系家庭重大事项,理应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但是家庭成员之间代理权的限制很难被外人所知晓,故法律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即使签约人没有经过所有房屋共有人的同意,只要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签约人能够代表共有人,其他家庭成员就不能进行抗辩。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相关法律知识: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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