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7 年5月,邢女士在栖霞区买了一套 92 平方米的期房,开发商于今年3月交房。 2007 年12月,邢女士的丈夫想将该套房屋挂牌出售,挂牌价是 73 万元。两周后,童先生看中了这套房子,但他得知房产证要到今年6月才能办出的时候稍有犹豫,不过邢女士承诺自己能以书面形式约定童先生先支付36万元后即拥有该房屋的使用权,待房产证办理好之后,邢女士协助童先生办理产权过户,办理完之后童先生再付完剩余房款即可,童先生于是欣然签约。
今年6月,邢女士已办理好房产证,但由于儿子的工作从无锡调到南京,她想将房屋留给儿子结婚用,中止与童先生的下一步交易,拒绝卖出该房屋,并同意退回童先生的房款及相应利息。对此,邢女士给出的理由是签订买卖合同时房屋没有房产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为此,童先生深感委屈,尽管他能拿到自己的房款和相应利息,但却影响了他对房屋的装修和入住时间,如果他再买一套新房,可能要到明年下半年才能装修入住,买二手房做婚房又不太心甘情愿,原本今年夏天装修秋天结婚的他这下着急了。在这种情况下,童先生可以起诉邢女士,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吗?
[律师点评]
本案中,邢女士与童先生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童先生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虽然签订合同时邢女士尚未取得该房屋的相关权证,但双方已明确约定房产证办理好之后,由邢女士协助办理过户,所以邢女士与童先生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均应遵守。邢女士违约的原因是将该房留给儿子结婚用,并非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所以只要童先生在合理期限内起诉要求邢女士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法院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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