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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二手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2-05-27 浏览次数: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油田职工已购住房(以下称“二手房”)交易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职工的二手房交易活动,促进住房流通,按照国家、山东省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 依据胜油房改发[2002]2号文件及胜油局发[2003]6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的二手房,是指职工按照油田政策规定购买的油田公有住房或按自由交易方式购买的职工原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交易,是指职工的二手房在油田内部交易市场进行买卖的行为。 

第四条 二手房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 交易对象、范围、标准、价格 

第五条 交易对象 (一)油田已婚女职工; (二)男方为油田职工,女方为户口在油田的家属; (三)离婚带孩子的职工; (四)未婚或离婚两年以上且年龄35岁以上的单身职工; (五)年龄35岁以上与配偶不在同一油区的已婚职工; (六)未再婚的职工遗属。 

第六条 交易范围 职工二手房交易,在无房户矛盾没有缓解之前,仍限定在同一社区范围内,今后逐步放开。具体购房范围的界定按照《胜利油田房改经济适用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七条 交易标准 (一)职工购买房改经济适用住房后,出售的二手房为房改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80型住房:向处级干部(含享受处级待遇者)、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职工或全国劳模出售; 2、70型住房:向科级干部、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的职工、省(部)级劳模或3次以上的局级劳模出售; 3、60型住房:向一般职工或职工遗属出售。 (二)职工出售的二手房为下列情形之一的,打破职级、工龄界限,向所有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出售。 1、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出售的二手房为房改经济适用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 2、职工购买房改经济适用住房后,出售的二手房为经济适用住房的。 

第八条 交易价格 (一)职工购买房改经济适用住房后,出售的二手房为房改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价格实行限价政策,由双方在限价以内协商确定。 交易价格最高限价暂定为在1100元/m2(高层住宅1500元/m2)售房价格基础上,成新折扣后上浮5%。今后,最高限价政策将随着房改经济适用住房售房政策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二)职工出售的二手房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价格不实行限价政策,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1、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出售的二手房为房改经济适用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 2、职工购买房改经济适用住房后,出售的二手房为经济适用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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