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二手交易市场,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规划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屋二手交易。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房屋二手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房屋二手交易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利用房屋交易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第二章 规定
第五条 房屋二手交易应当是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的房屋交易。
第六条 二手房屋交易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七条 房屋权利人以共有房屋交易,按份额共有的房地产,以房屋权利人所占份额为限;共同共有的房屋,必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交易人为全体共有人。
第八条 房屋交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应当持合同或者有关法律文书等相关资料到市房管局办理房地产交易相关手续。
第九条 办理二手房屋交易相关手续,当事人可以亲自办理,也可以由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代理的,受托人应提交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并交验委托双方有效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提交监护资格证明和监护保证书,并交验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条 房屋交易当事人应当向市房管局如实申报房屋交易价格,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一条 发布二手房交易广告,应当遵守房地产广告发布的有关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十二条 办理二手房交易相关手续,当事人应当向受理单位提交规定的资料。受理单位出具收件收据的日期为受理日。经审查,提交的资料需要补正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资料补正日为受理日。
受理机关应当按照法规和政务公开规定的时限办结。
第十三条 当事人应对其所提交资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交易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二手房屋交易,是指房屋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的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房屋交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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