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二手房交易需交纳一定税费政策的出台,有的买卖双方在二手房交易中为少交相关税费,往往另签一份比原约定价款低得多的合同,但由此却产生了新的问题和纠纷,即买房人在房屋过户后据此拒绝按照原约定给付房屋价款。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xml:namespace>
2006年7月24日,刘女士通过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介绍与孔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将其所有的房屋以31万元的价款卖给孔女士。协议签订后,她收取了孔女士1万元订金。当月28日,刘女士随同孔女士及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至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及贷款手续。为少交纳过户税费,孔女士在房屋交易中心与刘女士另行签署了两份《房屋买卖协议书》,将房屋转让价格写为20万元,并按照20万元的交易价格交纳了房地产交易契税。
由于孔女士一直未给付刘女士购房款,刘女士便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孔女士按照原合同31万元房价款的约定支付剩余房款30万元。孔女士则辩称,双方签署转让合同中约定的20万元的交易价格是真实的,同意在20万元的基础上支付剩余购房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006年7月28日,孔女士出于少交房地产交易契税的目的,与刘女士签署《房屋买卖协议书》,该行为实质上系属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故认定该协议无效。双方于2006年7月24日签署的协议没有违反法律之情形,是合法、有效的。据此,判决孔女士给付刘女士30万元购房款。一审法院判决后,孔女士上诉至市二中院。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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