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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二手房买卖合同三大问题与应对措施
发表时间:2012-05-27 浏览次数:125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合同在市场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为此,记者对买卖合同进行了调查。作为消费者想事先看合同本应是一件简单的事,却遭遇到意想不到的困难。多数中介机构对记者的答复是,不买房就不能看合同;还有的说是“公司机密”;有的说“总部才有”;有的明确表示“不对外公布”……二手房购房节上的某中介说,他们使用的是“政府统一印制的合同”,而对记者但求一观的要求,中介方却拒绝出示。玉林的一家中介表示,合同现场看看可以,但绝对不能带走。记者到一家大型中介公司的总部去“观摩”合同,也遭到拒绝,只是其公司经理反复称,他们的合同很规范,曾受到哪些部门的好评等等。

结果,记者往返跑了40多家中介机构,费尽周折,只搜集到10多份二手房购房合同,就是这10多份合同里,还有5份是从二手房的买方或卖方那里“曲线”获得。

问题1:文本格式不统一

从记者搜集到的10多份二手房合同中可以看出,目前多数中介使用的合同均由自己自行制定,但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委托代理协议,即由中介分别同买卖双方签订《委托代理购房协议》和《委托代理房屋出售协议》;第二类是房屋买卖合同,即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

令人惊讶的是,即使同一类合同,也是大相径庭:相对详尽的,合同有4页,而简略的只有1页。对于第二类房屋买卖合同,大部分是三方合同,即中介作为丙方参与合同签订;但也有两份是买卖双方直接签订的两方合同,从这样的合同中,看不出中介方有任何权利和义务。

问题2:中介方责任不明

仔细推敲上述两类合同,发现有一个共同的弊病:缺乏对中介方违约责任的界定。在记者见到的所有合同中,都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几乎所有的合同都“豁免”了中介方的违约责任,即使有规定,也形同虚设。如一份《委托代理房屋出售协议》对中介的义务是这样约定的:“乙方(中介方)应该尽快为甲方寻找买主,并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乙方进行的广告宣传,不向甲方索取任何费用”、“乙方监督甲方履行合同”。可以看出,这些条款貌似不偏不倚,实则毫无意义,对中介方没有任何约束,对卖方也起不到任何保护作用。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简单:既然合同是中介自己拟定的,当然犯不着跟自己过不去。某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坦承:他们是在确保违约行为不可能发生的情况下,才把这些条款写到合同中。另一位姓江的经理说,以前公司制定的二手房合同中有一些中介方的违约责任,但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后来公司“幡然醒悟”,没有继续“画蛇添足”。

问题3:细节不详引发“后遗症”

记者手中的二手房合同中,很多只有区区一页,各种事项的约定能省就省,能简就简,对价值动辄数十万元的二手房这种大额消费品来说,实在过于粗糙和简单。细观合同,可以发现很多极易引发纠纷的事情,合同中要么没有规定,要么表达含糊。不少买主签完合同,才蓦然发现一大串问题接踵而来,如:卖方拖欠物业管理费,退不到预付款,中介收取不合理费用,买了共有住房导致扯皮不断,因为交房条件未约定,导致买到一个“烂摊子”等等。业内人士段先生举例说,目前房屋面积有两种算法,一种是带公摊部分的建筑面积,另一种是不带公摊部分的建筑面积,但在几乎所有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只有一个“建筑面积”,部分买方误认为这是不带公摊部分的建筑面积,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可以说,这些“二手房后遗症”的主要症结就是过于粗糙的二手房合同。

保障1:使用示范合同

买卖二手房少不得与中介打交道,尽管如今市面上有很多版本的代购、代销合同,但成都市经纪协会为了规范房产中介,早已制定出一份针对买方、卖方和中介三方的示范合同,并要求该协会的22家成员单位使用该合同。在这份合同中,除了对房屋买方、卖方进行责权约定以外,还对中介方的权力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条款约定,同时对不少容易忽视的细节问题也作出了约定。因此消费者在成都市交易中心负一楼的二手房交易常年展场中,委托展场内的中介选购或出售二手房时,可以要求他们使用该标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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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8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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