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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室内附属设施须详定
发表时间:2012-05-28 浏览次数:296

今年7月,黄女士与他人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0月中旬交房,此后,黄女士按约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到交房时,黄女士发现室内的家具少了好几件。黄女士与上家在买卖合同的附件中约定,房屋转让价格包含室内所有的装饰、家具和洁具等附属设施,并随同房屋一并交付。

如今,室内的床、衣柜和茶几被上家搬走了。黄女士想问:能否要求上家返还搬走的家具。如上家不肯,自己该怎办?

律师看法:在二手房买卖中,不少上下家都会约定总房价包含屋内所有装饰装修、家电家具等附属设施。由于附属设施的价值和房价相比要小得多,因此不少购房者往往关注的是房屋能否按时办理过户手续,是否有质量瑕疵等问题,而忽视了对附属设施交付的详细约定,并因此产生纠纷。其实,上下家只要在买卖合同中对屋内附属设施的具体项目、价款结算、交付状况等内容作细致明确的约定,纠纷就可避免。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们在买卖合同附件中约定,房屋转让价格包含屋内所有装饰、家具、洁具等设施,并随房屋一并转移。尽管该约定是合同的附件,但附件作为买卖合同的一个部分,与合同正文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你有权要求上家把他搬走的家具还给你。

我国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若你们对于附属设施的交付约定不清楚,对具体有哪些家具未一一列明,你想通过法律途径讨回上家搬走的家具就很难,因为你很难证明看房时屋内究竟有哪些家具。此时,根据《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你可以据此与上家进行协商,要求返还搬走的家具。

对上下家来说,约定屋内附属设施的交付应注意以下两点:一、应尽可能在房屋买卖合同附件二(房屋内附属设备状况及室内装饰情况)中把随房屋一同转移的家电、家具的数量、种类、型号等一一列明;二、如果无法一一列明的,则上家应承诺交付时保持原状,如有损坏、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若房屋转让价格已包含了上述屋内附属设施,则上家应保证能够正常使用。如果附属设施是属于赠送性质的,则上家对于有瑕疵的附属设施不承担责任,但应明确告诉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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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纠纷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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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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