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 号)关于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的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 月1 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2009年1 月1 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废止。
(三)继承人依照法定程序继承被继承人住房的转移登记行为,不征营业税。
(四)个人将住房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五)遗嘱人将个人住房遗赠给他人,受遗赠人接收遗赠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六)夫妻离婚后因财产分隔而对共有住房权属进行的转移登记行为不征营业税。
(七)配偶之间的房地产登记权利人名称的变更登记行为不征营业税。
(八)统一换发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权证行为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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