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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发表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122

石家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监管银行)

乙方:(开发公司)

为保证预售商品房相关工程建设的资金需要,甲、乙双方根据《石家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开发建设的坐落于 ,项目名称为 ,幢号为 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一、乙方同意甲方按照《石家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上述商品房的预售资金收入、支出和使用等进行监管。

二、乙方在甲方开设上述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其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

三、根据乙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上述商品房在本协议订立时的实际工程进度,甲、乙双方确定:上述商品房的后续工程建设资金为 万元,按照规定计算的不可预见费用为

万元,合计始监管资金总额为 万元。

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监管资金总额由甲方根据上述商品房的实际工程进度和重大工程变更、设备更型证明文件按规定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四、乙方预售上述商品房所得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上述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甲方应根据乙方开具的缴款通知或为乙方提供p0s机等支付工具将购房人缴纳的预购价款直接存入上述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并向购房人开具进账凭证。

五、乙方需支取、使用监管资金总额内资金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应如实提供经监理单位盖章确认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完成的证明。

若因发生较大的工程变更或设备更型等需要超过原定资金使用计划支取、涉及监管资金总额内资金的,还应提供设计单位或规划部门的变更核定单及建设费用调整预算书以及设备定购单。

六、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取、使用监管资金总额内资金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支取条件的,予以支取;不符合支取条件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和理由。

七、乙方在监管资金总额内支取的资金必须用于上述商品房的相关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八、上述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实行封闭式管理。存入该专用账户的商品房预售款总额超过监管资金总额的,乙方可按一般账户管理程序支取超过部分资金,但甲方有权以其超出部分资金优先用于乙方归还甲万的贷款。

九、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上述预售款监管账户一式二份的对账单。

十、项目竣工交付后,双方办理结算手续,注销监管账户,同时将注销账户的证明报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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