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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转让营业税知识
发表时间:2012-07-21 浏览次数:217

一、现时对个人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有哪些税收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宅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价征收营业税。

二、对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应满足什么条件?

对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对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时应提供如下资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该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证复印件;3、销售房屋时的买卖合同复印件;4、购入房屋时的发票复印件;5、清远市房地产权登记收件收据复印件;6、按照文件规定由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证明等资料。

四、对个人购买房屋2年(含2年)时间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对个人购买房屋2年(含2年)时间的认定依据是: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的核准发证时间、契税完税凭证上的填发时间)。

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五、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在政策上有何规定?

对于该种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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