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契税
在买房过程中,契税是应由买方交纳的,交税比例是:
1、普通住宅应该交纳成交价或是评估价的1.5%的契税。
我市规定凡同时符合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 .0以上的住房为普通住宅。其中单套建筑面积以房地产登记部门的登记信息为准,住宅小区的建筑容积率由规划部门提供。(建筑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2、非普通住宅应该交纳成交价或是评估价的3%的契税。
非普通住宅包括网点房、商业用房、别墅、高档公寓、写字楼和其他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住宅。其中网点房、商业用房、别墅、高档公寓、写字楼这些房屋不论面积大小,只要房产证注明它的使用用途,都被看作是非普通住宅。
二、土地收益金
青岛市规定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时要交纳成交价1%的土地收益金。按规定土地收益金由卖方交纳。例如成交价为30万的房子,土地收益金交纳3000元。
三、营业税
根据新规定,2005年6月 1日后,本市个人转让其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必须全额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5%。个人转让其购买超过2年(含2年)、且符合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其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 2年(含2年)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该房屋购置原价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
举例说明:
1、购买两年内转让一套普通住宅,当时购入价格为30万元,现在过户价格为50万元。
全额的营业税5.5% 50万x5.5% = 2.75万
2、购买两年以上再次转让一套非普通住宅,当时购入价格为40万元,现在过户价格为60万元。
差额的营业税 5.5% (60-40)x5.5% = 1.1万
四、个人所得税
具体的核定征收率为:除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外,对个人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六类住房首次出售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 1%;其他核定征收率不低于 2%。此外,对个人转让自用 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认定居住满5年以上的住宅,应以房产证发证日期或是契税交纳日期为准。 已购公房两证合一的情况应以公房旧证日期为下证日期,但是有继承、变更、赠与情况除外。
对于赠与的房产、继承的房产再次转让的应该征收差额20%的个人所得税,用本次交易价格或是评估价格减去房屋的原价值计算差额,房屋的原价值由地税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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