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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二手房交易有哪些税费
发表时间:2012-07-21 浏览次数:66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规定,二手房税收政策出现了变化:“对单位、个人转让住宅‘二手房’恢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这一新规定将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他优惠措施继续实施。新的一年,涉及二手房交易的有关税费已经有了变化,那么不同二手房成交要缴纳多少税费呢?

房屋在交易的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甚为繁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契税以及相关费用等,近十余种。

据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从2010年元旦开始,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该条款明确个人转让住房不足5年的普通住宅,按差额征收5.6%的营业税;个人出售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将全额征收营业税;转让五年以上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

该政策将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区别对待,在一定程度上仍对普通住房给予税收优惠,而非普通住房则不能享受优惠了,恢复到优惠政策出台前的征收办法。

目前,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仍为1.5%,如果购房者购买的是首套房且是90平方米以下的,仍将根据1%的优惠税率执行;非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为3%。在办理二手房交易产权办证手续时,需要按国家规定缴纳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按照交易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非住房为每平方米12元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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