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契税(财政局征收)
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144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非普通住宅契税税率下调至2%(按照原规定:普通住宅契税2%征收,非普通住宅按4%征收);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原规定,未满3年的非普通住宅,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1%,满3年的非普通住宅,征收0.5%)。
二、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地税局征收)
1.营业税:从2009年1 月1 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个人将购买不足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税率5.55%),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率5.55%),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1)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金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1%),满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参考以下第(3)条)
(2)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无论满不满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20%)或者按照售房金额全额征收(税率1%)两种方式自由选择。
(3)如果是购买并居住满5年的家庭唯一住房转让,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如下:
①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②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③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④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保证金收据、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与发票、纳税人身份证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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