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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一后二手房交易税费如何征收
发表时间:2012-07-21 浏览次数:358

2008年11月1日以后,二手房交易所涉及的税费分别是:交易费(每平米6元)、契税(所购房产为购买人唯一住房且面积在90平米以下含90平米按1%征收;如所购房产非购买人唯一住房或是面积在90平米以上的按1.5%征收)、查档费(普通住宅100元)、工本费(80元)、房屋鉴定费(起征点为130元示情况另定)2008年11月1日以前,二手房交易所涉及的税费在上述费用外多征收印花税,另外契税只按1.5%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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