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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符合的基本条件
发表时间:2015-04-03 浏览次数:46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1) 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2)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3)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并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

  (4)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5) 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已经同金融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6) 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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