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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常用条款解读
发表时间:2012-03-08 浏览次数:274

任何一个买卖合同的形成都是买卖双方磋商、博弈的结果,但是房屋买卖合同具体条款制定的好坏,最大化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往往又需要借助专业技能,专业的房地产法律知识以及实务。

笔者借助多年来房地产方面的法律实践,对行业内常用的条款进行汇总梳理,针对性地对这些条款进行利弊分析,希望能够对业主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一、关于买方申请贷款的条款

“乙方(注:买方)通过贷款银行申请人民币n元整贷款的形式支付第二期房价款,乙方应于签订买卖合同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备齐贷款资料办理银行贷款申请手续,并支付一切相关费用、申请办理借款抵押合同公证手续(若需)。如乙方之贷款申请未获得贷款银行审批通过或审批通过金额不足,则任何不足部分均由乙方于甲(注:卖方)、乙双方申请该房产过户交易前支付至房产,待双方办妥过户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由某房产转付甲方。”

■律师分析:

1、由于该条款对买方贷款审批没有限定具体的时间,因此,对买方是比较有利的。买方如果因为贷款审批金额的问题,在某一家银行无法足额审批完成,他有足够的理由向另外的银行申请贷款,而不需要承担“贷款申请未获得贷款银行审批通过或审批通过金额不足”现金补足的问题。

2、同时也因为没有约定具体的买方贷款审批的时间,买方往往以贷款处于审批中,来延缓买卖过户交易的进行。

3、又,条款没有约定“乙方之贷款申请未获得贷款银行审批通过或审批通过金额不足”的举证责任,卖方无法了解买方贷款审批的进程,无法举证证明“买方的贷款申请未获得贷款银行审批通过或审批通过金额不足”,要求买方现金补足,加快交易进程的合理诉求。

因此,该条款对买方是有利的,卖方要加快交易进度,及时过户收取房款,可以提出下列两项合理要求:

1、对买方贷款审批的时间进行合理限制,督促其限期完成贷款审批;否则应当现金补足。

笔者认为,合理时间可以以两个月为最大限度。买方在买房前,首先应当咨询银行,明确可以贷款的合理限额,防止贷款审批不能或者超期,对贷款资信要有合理的预期,防止发生贷款违约。

2、买方贷款审批进程的告知义务。买方贷款申请往往由其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对贷款的进程卖方无法获得足够的信息。卖方可以要求买方书面向卖方提交贷款银行的名称、分支机构、贷款银行经办人、贷款金额,以便于卖方核实,更主要的是卖方可以处分确认贷款的进度,防止人为拖延。

3、约定买方逾期办理贷款手续的违约责任,督促其办理贷款审批。

同时,为加快贷款速度,卖方须无条件配合买方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否则买方免责。

二、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方式办理交房手续,则乙方可按买卖合同第十条规定,要求甲方支付迟延交房的违约金;如乙方未遵照本协议约定方式办理接收房产手续,并经甲方发函通知后仍拒不配合办理的,则视为双方已完成房屋交接手续。

■律师分析:

部分中介公司在买卖合同条款制作中都没有约定交房条款,一旦交房产生争议,往往找不到直接的条款进行解释。对卖方而言,交房是其最后一项重要义务,如果卖方不交房,买方就无法实现居其屋的要求,况且卖方已经收到全部房价款,再使用出售的房屋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有必要对拒不交房的行为进行限制。(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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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8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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