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诉称,1995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售楼书、规划平面图及南光花园住宅户住户手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光花园3栋606房,建筑面积90.62平方米,总价款人民币389575元;被告出售的南光花园房地产须按深圳市国土规划局1993年11月17日批准的建筑图纸完成建设工程;被告出售的房地产位于地块编号为t104-66的土地及公共设施,为该地域范围的房地产权利人共同享有,由该土地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共同利益归乙方及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小区规划图,表明了南光花园的第五栋房屋南面约4000平方米的土地为小区花园和网球场,同时对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如停车场、绿化地、庭院布置、小区围墙等均有详尽说明。合同签定后,被告擅自将房屋建为八层,增建面积1500.15平方米,受益人民币(标准价)6303095元全部由被告享有,并在原规划修建小区花园和网球场处建造了第六栋房屋;被告承诺的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至今没有落实。原告向相关部门反映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14757元;2、拉起围墙,完善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3、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法院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深南法民三初子第2840号
三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华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华庭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山华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桂庙路龙岗路北,地块编号为t104-66的南光花园系由被告开发建设。1995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原告(乙方)向被告(甲方)购买南光花园3栋606号房,建筑面积90.62平方米,总价款人民币389575元;甲方出售的房地产主体建筑物为七层框架结构,须按照市规划国土局批准的建筑图纸完成全部建筑工程,并经深圳市建筑工程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甲方出售的房地产位于地块编号为t104-66的土地及公共设施,为该地域范围内的房地产权利人共同享有,由该土地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利益归于乙方及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乙方按占地分摊面积承担义务。被告在与原告签约前,向原告提供了南光花园小区规划平面图,其中清楚标明涉案的3、4、5栋住宅楼的方位以及小区花园、网球场、停车场、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和公共设施。合同签订后,原告付清房款,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原告向本院提交照片7张用以证明南光花园现状与被告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不一致,且村民将房屋建入了小区的红线范围内。1999年11月30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就南山区南光花园商品房业主的投诉作出复函,指出所调整容积率正调查中,并已对花园周边农民建私房进行查处。2000年2月1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南山分局再次作出复函,内容为:1、1999年4月5日,有关单位联合采取行动,对抢建的违法私房予以强制制止;2、1999年4月8日,我分局向南光花园管理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禁止运送沙石的车辆进入小区;3、1999年5月31日,我分局在南光居民委员会召开停止违法建私房大会;4、1999年8月12日,我分局又会同南山街道办事处联合行动强行拆除了南光村72号7根混凝土柱及一些楼板,并由业主书面保证停止施工。
另查,2002年10月28日深圳市南山区旧村改造开发公司更名为深圳市南山华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房地产买卖合同、南光花园小区规划平面图、房款发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深圳市工商物价信息中心的咨询证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南山区南光花园商品房业主投诉的复函》、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南山分局承办文件复函、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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