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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多”了一倍面积 房屋交易受限制
发表时间:2012-03-08 浏览次数:424

蔡女士看中了赵女士一套130多平方米的房屋,想买下,可是该房的产证上,建筑面积却只有60.2平方米。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双方为这多出来的70平方米发生争议。近日,杨浦区法院对蔡女士诉赵女士房屋买卖合同案作出判决,由于该房有违章建筑,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终止双方的房屋转让协议书,赵女士返还定金5万元。

[买房人:房证不符要解约]

2007年10月26日,杨浦区法院收到蔡女士的诉状。诉称:2007年5月30日,蔡女士在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来到本市杨浦区鞍山五村某号20.21室,看到该房楼上楼下共有130多平方米,而售价却只有73万,便决定买下。第二天,双方到中介公司签约时,房主赵女士出示的产证中该房登记面积只有60.2平方米,赵女士称楼上是自己搭建,并答应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前将楼上的面积与蔡女士另签一份协议,并承诺搭建的部分不会被拆除,否则赔偿损失。由于自己对上海的法律法规并不熟悉,基于对中介和赵女士的信任,蔡女士就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以73万的价格购买该房,为表示自己的诚意,蔡女士还支付了定金5万元。可是,6月1日,赵女士却又不愿意就楼上搭建的部分另行达成协议,致双方未能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要求终止《房屋转让协议书》,赵女士返还定金5万元。

[卖房人:对方违约不退定金]

法庭上,赵女士对蔡女士提供的证据不愿发表意见,并表示应以合同约定为准,蔡女士终止合同违约在先,所以不同意返还定金。

[法院:违章致交易不成应解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转移、抵押登记。本案中的房屋有赵女士自行搭建部分,依法不能办理房地产交易转移登记,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现买房人蔡女士要求终止合同,并不属于违约行为,故法院支持她的诉讼请求。遂判决:终止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赵女士返还蔡女士定金50,000元。

[法条链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制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42条第3款规定:“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转移、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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