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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二手房定金“陷阱”
发表时间:2011-04-02 浏览次数:292

二手房交易定金陷阱你遇到过吗,如何防范二手房定金陷阱?

二手房买卖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已逐渐成为主旋律,而伴随着这一主旋律,二手房买卖的定金纠纷却在逐年增多,且表现形式趋向复杂化多样性。此文针对一些中介机构利用消费者对法规的不熟悉,任意索取居间费用的典型案例予以剖析,提醒消费者提防中介公司设计的种种定金陷阱,同时对二手房买卖中的定金合同或定金条款加以了解释。

在签订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前首先要注意区分定金的类型。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之间是有差别的。1995年出台的《担保法》关于定金的条文较为简单,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大大丰富了我国定金制度的内容,具体为:

立约定金

以定金交付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如果一方之后拒绝签订主合同的,应当承担定金罚则。例:王某看中了在中介公司挂牌的位于浦东大道总价120万元的一套三居室房。一经纪人告之王:“你先交8万元定金给上家,一星期内来签订买卖合同。王不假思索,当场交付。后王因抵押贷款未办成,拒绝签约,并要求取回8万元定金。那么王某的8万元定金能否取回?回答是否定的。

成约定金

以定金交付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不交付定金,主合同不生效。例:甲为中介公司,想买下乙的商铺设立分公司。乙对甲说:“可以,但须先付定金。”甲同意。双方于2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中有一条款约定:“甲必须在3月1日之前交付乙定金20万元,否则合同不生效。”后来甲在2月15日就交付乙定金20万元。问该合同是否生效?何时生效?回答是合同生效,生效日为2月15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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