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卖方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契证》,买方携带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帐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初审买方符合住房 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由“中心”出具《联系函》,房屋买卖双方签定《付款约定书》。
2)委托“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进行房屋评估;
3)借款人(买方)按不低于房价(评估价或成交价两者取其低)的30%作为购房首付款,存入房屋买卖双方认可的资金帐户。
4)房屋买卖双方到房地产登记部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
5)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6)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借款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审核、审批;
7)签订合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房屋抵押、保险、公证手续;
8)发放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后,受托银行凭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放款通知书))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以借款人个人名义划入房屋买卖双方认可的资金帐户,受托银行负责结算资金的划转。
9)还款: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月还本付息;
10)终止: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并解除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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