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的条件
发表时间:201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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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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