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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应具备的“五证”
发表时间:2007-12-08 浏览次数:292

在商品房的购买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纠纷。很多纠纷皆因销售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证件不全所致。因此,无论是期房、现房,作为销售方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都必须具备下列五证,才能证明它是合法的销售主体,其销售行为合法,购房者与之签订合同合法有效,这样才能保证购房者在付款入住之后拿到房屋的产权证,这五证是:

(l)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2)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建设工程开工证”;

(5)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a.属于期房预售的,应取得“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b.属于外销商品房的,应取得“市商品房外销许可证”;

c.属于外销商品房预售的,应取得“市商品房外销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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