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购房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1、商品房预售合同一经备案登记,购房人便取得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能有效的防止预售人将期房进行一房二卖。因此,办理备案登记是维护购房人利益的一项有力措施。因此,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尽可能将开发商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义务加以明确约定。
2、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登记应为预售人即商品房开发商的义务。购房人应在签订合同将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时间及迟延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违约责任在合同中约定明确。以约束房地产开发商不办理或迟延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违约行为。
3、慎用预售合同备案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合同条款。从购房人的角度出发,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的条件的。通常会对购房人不利。生效的合同往往比不生效的合同更有利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如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备案登记前尚未生效,预售人即房地产开发商反悔且一般不需承担太多违约责任。故购房人应慎用预售合同备案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合同条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双方接受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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