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确定的主要条款
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规范相互之间行为的主要依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一般包括,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有关房屋的情况是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基本描述,也是标的物特定化的过程,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房屋的坐落位置、朝向、日照时间、采光通风等;b.所买卖房屋的面积,应注明实际建筑面积和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分别多少;房屋是现房还是预售的商品房;d.房屋的配套设施和装修标准。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在房地产市场中商品房销售的方式有很多,不同的销售方式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就有所不同,所以明确销售方式也是非常重要的。譬如是现房销售,是期房销售,还是商品房包销等其他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给卖方。《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国家对房产交易价格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保护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垄断、哄抬价格。《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中也规定了商品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格,销售方与购买方可以考虑房屋结构质量低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对房屋价格在合同中确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签订合同中要避免暂定价格的形式,尽量确定价格,否则日后出现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者是因为国家政策调整、建筑材料涨价等,就会导致房地产开发商变更价格。在合同中不仅要标明每平方米的价格,而且要写明总价款。一旦当事人之间因为价格问题发生纠纷时,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调解:a.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当事人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议定的价格应该予以保护。一方以政府调整与房地产有关的税费为由要求变更合同约定的价格的,可以支持。一方以建筑材料或商品房市场价格变化为由要求变更合同约定价格的,一般不予支持。b.合同双方约定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同时又约定商品房销售价格以主管部门的核定价格为准的,一方要求按照核定价格为准的应该予以支持。c.合同双方约定的商品房销售价格不明确的,或者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况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协商不成的,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价格、房地产部门认可的评估价格或者当地同期同类质量房屋的市场价格处理。d.在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同时,因为商品房销售价格变化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商品房设备、设施和公用设备、设施费用、电话、闭路电视、电表、煤气等费用最好也做出明确约定。否则应该明确这些建设配套费用已经计人整个房屋价款内,除交付全部房屋价款外不需要另外支付。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卖方应在某日期之前,将房屋交付买方。买方应在实际接收房屋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卖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对于如何交付,仅仅是交付钥匙就是交付使用,还是需要提供其他的辅助条件,都需要在合同中明确,最好不要笼统的在合同中仅写交付。
(六)质量、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持期等。开发商应该向购买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为了证明开发商提供的房屋质量检验申请文件合法,合同中最好约定房地产开发商应该向购买者提供证明其质量申报手续以及质量评价报告等。购买者有权委托相关机关对商品房质量进行评价。房地产开发商对房屋质量负有保修责任。合同中应该就房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做出明确约定。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没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主要约定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没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的日期和承诺达到的条件以及不能按期达到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承担的责任等等;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商品房买卖销售管理办法》对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双方可以对共有共用房屋进行约定。因此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楼宇的命名权、小区的命名权归属等等;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购房者在签订购买现房合同时应在此条款中要求写明建筑面积,及建筑面积中含共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米数,使用面积平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购买预售房还要注意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问题。根据《民法通则》此条款应如此表述“误差在3%之内(含3%),视为正常误差,但误差部分应按实际面积在合同中规定的单价重新结算;若误差超过3%,则视为卖方违约,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中一定要将面积条款方面的内容进一步细化:第一,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每个公用部分的名称和面积,如门廊、走道、电梯、公共车位等部分;第二,套内建筑面积或专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等等。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主要包括开发商取得初始登记的日期及违约责任,转移登记的程序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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