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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
发表时间:2014-05-26 浏览次数:262

按揭房是指上家通过按揭购买、贷款尚未还清的商品房。按揭房的主要特征是房屋产权抵押给了银行,产权人不得擅自出售房屋。按揭:又分为法定式按揭和公义式按揭两种形式。法定式按揭:是指交现有的房地产转让给按揭权人作为还款保证;公义式按揭是将未来的房地产(如楼花)转让给按揭权人作为还款保证。

按揭房的主要特征是房屋产权抵押给了银行,产权人不得擅自出售房屋。出于投资或融资变现的需要,在二手房交易中购房者欲将按揭房转让的越来越多。

按揭房交易过程比普通产权房要繁琐,通常有转按揭交易和非转按揭交易两种操作方法,风险防范的关键是签订规范合同。

(一)转按揭交易转按揭是指将房屋产权人(上家)欠银行的贷款转让给下家,原抵押关系解除,下家以所购房屋重新向银行作抵押。

这种转让方式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按揭银行允许提前还贷并开设了转按揭业务,有指定的转按揭担保机构;

2.下家具备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

3.下家的贷款额度受到限制,一般来说,若下家欲贷款数额超过或明显低于转按揭的贷款数额,则难以成功。

其交易过程可以概括为:居间委托———前期审查———签订买卖合同———转按揭申请———过户抵押。

通过转按揭方式转让按揭房,上下家的风险较低,但交易周期相对较长,通常需要一个月到一个半月转贷审核期,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交易过程中,银行风险主要通过他们自身的金融服务流程和转按揭担保机构来消化。上下家的风险主要通过中介机构和合同约定来防范。

首先,在收签约定金时,居间委托合同就要对有关转按揭的问题进行约定。

其次,在前期审查中,中介机构要重点审查银行可否转按揭、下家是否符合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下家需要转贷的数额和按揭房产权是否清晰等问题。

最后,签订合同时,上下家的违约责任要约定明确,约定的违约赔偿金数额一般比普通交易的高。

(二)非转按揭交易不通过转按揭的方式转让按揭房,在二手房交易实践中也很常见,但最好通过诚信度较高的中介公司,以防其中较大的风险。

采用这种方式的主要原因有:

1.贷款银行没有转按揭业务;

2.下家无需贷款或贷款数额要超过原贷款数额,或者欲贷数额明显少于原贷款数额;

3.上家需要在短期内完成交易。

遇到上述情况,通过中介公司居间出售按揭房的,实践中一般又有两种操作方案,一是买卖合同签订后上家自行还贷,二是买卖合同签订后上家用下家的首付款还贷。

因此,非转按揭交易的实质是,签订转让合同还贷后再交易过户。相对于转按揭,这样交易更灵活、方便。

从风险角度来说,银行风险很小,上下家的合同风险较大。

为避免上下家的风险,中介公司一般会关注房屋产权是否清晰、首付款是否由中介监管和违约金数额约定是否够高三个问题。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现阶段跨行转按揭一般难以实现,而先还贷后交易,跨行贷款自然不是问题。当然,这种方式除了要求中介公司有较高的诚信度外,还要求下家有提前偿贷能力或者下家有足够的首付能力,否则就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了。

购房者在向商业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购房时,除了要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与商业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对于银行的债权而言,除了开发商对购房者借款购房的阶段性担保外,购房者还必须同意将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商业银行。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在放贷过程中是有着双重保险的。一般情况下,债权是不容易落空的。

但地震是天灾,地震发生后,按揭款应如何归还即成为一个相对复杂和棘手的法律问题。

从国外经验来看,当出现地震这样突发的自然灾害时,本来保险就要发挥他们的功用。但遗憾的是,时下许多购房者在购房时并未投保房贷险。

不过,由于根据中国保险业通行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规定,由于“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由于风险较大,基本房贷险并未将地震列为理赔范围,基本房贷险一般不保地震,主要保火灾、爆炸、暴雨、台风等条款列明的13种自然灾害,但有的保单会将地震险列为拓展条款。

截止2008年,中行、工行等中资银行房贷投保的主要为基本条款,即将地震列为除外责任,但东亚、恒生等外资银行房贷投保一般会扩展震条款。可见,在中国的保险制度安排下,即便购房者投了房贷险,购房者也无法在地震后得到理赔。当然,如果保险公司将地震列入理赔范围,且购房者进行了房贷投保,法律关系则相对较为简单,即由保险公司向购房者理赔,购房者将其所获的理赔款用于偿还银行的贷款。

如果购房者没有投保,或者购房者虽投保了,但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的。购房者应区别下列情况进行还款:

一、按交房情况来看

首先,开发商未交房的按揭房。由于购房者与商业银行签订有借款合同,购房者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债的关系,而这个债的关系并不会随着购房者所购买的商品房的灭失或毁损而消灭。也就是说,购房者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依法应继续履行。而对于开发商而言,由于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对于因地震而产生的商品房毁损,虽然可以暂时解除按时交房的义务,理论上其仍负有向购房者交房的约定义务。但由于地震之后,无论是建筑物,还是土地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客观上让开发商原地重建已变成不可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最有可能的选择就是停止向商业银行支付按揭购房款,而由开发商向商业银行承担保证还款责任。由于开发商对购房者还负有交房的义务,因此,开发商可能不会再向购房者主张偿还其代为支付的按揭借款。

其次,开发商已交房但未办证的按揭房。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与第一种情况一样存在。唯一与前一种情况所不同的是,由于开发商已向购房者交付了商品房,因此,开发商就免除了重建、交付的约定义务。不过由于商品房的产权证尚未办出,商品房抵押的法定条件尚未成就,开发商仍然对购房者的按揭借款仍应承担担保还款义务。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最有可能的选择也是停止向商业银行支付按揭购房款,而由开发商向商业银行承担保证还款责任。开发商在代购房者向商业银行承担了代为还款义务之后,会向购房者要求相应的还款。

第三,开发商已交房且办证的按揭房。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已经以其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作为其向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的担保。因此,此时,开发商已经免除阶段性担保的法律责任,购房者必须按时向商业银行归还按揭贷款。

二、按购房者生存及支付能力来看

首先,如购房者死亡的。从法律角度考察,如购房者死亡的,原则上,在房屋损毁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应免除购房者的还款责任。但如果购房者还有其它的资产,由其继承人所继承,应由其继承人在所继承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其次,如购房者重伤丧失劳动能力的。从法律角度考察,如购房者重伤且丧失劳动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开发商应允许购房者解约,开发商应向商业银行返还商业银行已向其支付的按揭款项。

第三,如购房者未受伤(或者受伤不影响劳动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和所购房屋依然存续的。从法律角度考察,购房者所购房屋如有损坏的,开发商或国家应负责修复,购房者则应按时偿还按揭贷款。

三、按政府的政策来看

由于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其具有不可预见、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法律特征,因此,政府有可能出台政策,将受地震影响的房屋彻底损毁或者购房者死亡、丧失劳动和支付能力的,予以直接减免其按揭还款义务,同时,国家给予相应的商业银行以坏账核消,或许不失为一个明智的好政策。

“婚前按揭房产”,是单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限为个人行为,排除夫妻双方婚前已有合意的共同购房行为,此时可能房屋已为双方婚前共有财产),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房产。

财产分割是离婚中最容易遇到的问题,很多人对一项财产到底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总是弄不明白,特别遇到房产时就更加复杂了。买房从签合同到付首付、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再到办理产权证、偿还到款要经历很长一段时间,一个人很有可能在这期间结婚又离婚。那么此时婚前按揭房产到底如何归属呢?

1.法律对一般婚前财产的原则性规定

中国大陆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就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就一般的婚前财产的分割做出了规定,即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并且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未个人财产。这里尤其要提醒大家注意“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这一点,因为在2001年中国大陆修订《婚姻法》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曾经有过明文规定:婚前个人财产经过4年或者8年后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但现在的法律对此问题做了重大改变。

2.剖析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

上述对婚前财产分割的原则性规定,套用到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上即可理解为“一方在结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然而仅凭此理解仍然会让人疑惑重重,需要进一步剖析:

(1)何为“婚前”?何为“婚前购房”?

从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中有两个关键的时间点:一是“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二是“购房”时间点,即什么时候开始算是购买了房产。

对于前者,答案很简单,鉴于在中国大陆通常情况下结婚需要进行登记才被视为合法婚姻,因此,夫妻双方自大陆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之日可视为“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而其他诸如订婚、举行婚礼等时间点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

对于后者,比较困扰,在购房一系列的过程中到底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例如:在婚前签了购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后才进行按揭贷款,并办了《房产证》,那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

有人认为,鉴于房产在法律上属于不动产的范畴,而根据中国大陆相关法律的规定购房人真正获得所购房屋所有权的时间点为办理完房屋的过户手续,取得《房产证》之日,因此,认为获得房屋产权证书之日为即为“购房”时间点。还有人认为,判断这一问题关键是看房价款是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还是婚后以共同财产支付的。

实际上,上述观点在理解“购买”这一概念时过于狭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结论也有失偏颇,考虑到购房的目的性以及购房整个过程的关联性,应当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签订合同时最能反映“购房”这一行为的性质。

(2)按揭购房过程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共同还贷”如何补偿对方?

婚前个人所购房屋为个人财产已确定无疑,然而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难道不会对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任何影响么?有人提出过这样的观点:在偿还完所有银行贷款前,应当将房产权分时段分割为婚前婚后两部分,婚前个人支付的房价款获得相应比例的婚前房产权益,这属其个人财产;而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获得婚后房产权益,这部分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前,应当先弄清按揭购房各方的法律关系,即购房人、出卖人(如开发商)和贷款银行三方的关系。简单地说,购房者与开发商是房屋买卖关系,而购房人与银行则是房款借贷关系。当购房人与开放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了开发商帐户,同时也办理了房产证后,购房合同双方都已经履行完了合同义务,双方已经结束了购房合同的关系。在此之后,购房人向偿还银行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银行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行为,并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可以理解为是用夫妻共有的财产偿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离婚时欠款的一方应当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外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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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9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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