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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屋买卖需提交的资料(二手房转移登记)
发表时间:2014-02-24 浏览次数:323

存量房屋买卖需提交的资料(二手房转移登记)

1,申请人身份证明;2,登记申请书原件;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4,网上签约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5,国有土地使用证;6,是划拨用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7,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分;8,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9,商业配套设施转让的,还应提交按规划用途使用房屋的承诺原件;10,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屋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屋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

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

必须提交的材料: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法院判决离婚。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由房屋登记机构公告作废);离婚证及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两份;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房屋赠与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4,赠与协议公证书原件,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两份;7,已购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标准价、优惠价公有住房)证明;8,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9,已购经济适用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10,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栋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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