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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房屋过户手续办理
发表时间:2012-07-20 浏览次数:410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也就是说,作为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只能由属于集体成员、符合建房条件的人使用,不可用作他途。

集体土地房屋过户问题的手续应按下述程序办理:(一)房屋买卖、分家析产、赠与:1、持出让人房权证、土地证、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身份证等到国土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受让人名下。2、持出让人房权证、受让人土地使用证、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身份证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房屋继承:先到房管部门办理房权证,再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证。

所需费用:测绘费每平方0.5元,转让手续费每平方1元,工本费每本10元,印花税每证5元,契税按房屋市场价1.5%(买卖)或3%(赠与)或免征(继承、分析)收取,配图费每份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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