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房屋抵押贷款合同
抵 押 人:
抵押权人:
抵押人愿将自有房屋作抵押物,以担保贷款人的债务按期清偿,担保的范围为贷款的本息及罚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经与抵押权人商议,签订本抵押贷款合同,共同遵守。
一、抵押房屋状况
1、房屋座落:鄂州市 路(道、街) 号,房屋所有权证: 字 号,共有权定第 号。
2、屋式: ,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功能:
3、权利来源: 年 月 日,产权性质:
二、抵押人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房屋抵押给抵押权人。范围: ,以担保贷款的清偿。
三、经抵押双方协商,抵押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贷款。贷款总额为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抵押期限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付款方式:
四、抵押人同意按国家制定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五、抵押人贷款方式:
六、抵押期内,抵押人须保证抵押房屋的安全、完整,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七、抵押期内,抵押人欲将房屋出租,除应预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外,同时须与承租人订约,由承租人出具承诺书保证抵押违约时,接到抵押人通知后三十天内,承租人必须迁离抵押房屋。
八、抵押期内,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房屋出售、转让、赠与、放弃,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该房屋;不得对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
九、抵押期内、抵押人必须缴交有关部门对抵押房屋所征收的任何税费,如遇国家拆迁,抵押人须与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合同。
十、抵押权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给付贷款的,抵押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实际损失。
十一、抵押人不依约履行本合同任何条款,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以下处置方式:
1、依照法律追回欠款,在欠款尚未追回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占管、享用抵押房屋,或将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或将房屋公开拍卖,以追回欠款。占管、出租、拍卖应交纳的税费,由抵押人承担。
2、若出售 售所得价款不足清偿所欠贷款本息及罚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偿。
3、抵押权人行使上述权利时,有权要求该房屋使用者(不论抵押人自用、或他人租用)限期三十天内退出,使用者如向抵押权人要求补偿搬迁费用,抵押人必须赔偿抵押权人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十二、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更名,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所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相应的法人享有、承租。抵押双方应共同到鄂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条款有变化的必须重新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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