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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加强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7-20 浏览次数:149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抵押贷款的管理,保障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抵押的原则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即贷款银行),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地产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二、设定房地产抵押的条件

1.抵押房地产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尚未核发的应由发证机关出具相应的证明。

2.申请房地产抵押的当事人必须是法人或具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抵押人以共有房地产抵押贷款时,须经共有人书面同意。

3.以部分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应明确抵押范围。

房屋期权,即买卖合同约定将来某一时间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约定将来某一时间取得建成房屋的权利可以用于抵押贷款。

4.申请抵押的房地产应在抵押期内办理保险手续。

5.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司法保全措施的,以及法律规定禁止产权转移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三、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办理程序

1.申请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应持下列资料向抵押权人提出房地产抵押申请:

(1)房地产抵押贷款的申请书;

(2)抵押房地产的权属证明;

(3)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的证明;

(4)抵押房地产在抵押期内的保险证明;

(5)其他有关资料。

2.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全面审查抵押人(包括借款人)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3.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应在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抵押合同到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对抵押房地产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并核发《房屋他项权利证》。《房屋他项权利证》由银行持有,经注记的《房屋所有权证》退还抵押人。

当事人认为对抵押的房地产需要评估时,抵押人应先到具有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评估,然后按上款要求,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

4.发放贷款。银行凭《房屋他项权证》及贷款合同向抵押人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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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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