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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如何办理房产证
发表时间:2011-04-07 浏览次数:271

委托他人办理房产证

目前,针对广大产权人在申请房产登记时,因各种原因不能亲自到场,该如何办理委托的问题,南京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做出了相关解释。

当事人在不能亲自到场办理各类房产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应出具相应的有效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并在委托书中详细地注明委托人与受托人姓名、房屋坐落、权证号、面积、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有效期以及委托人签字认可等相关信息。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形出具委托书:

1、当事人在取得或变更房产登记时不能亲自到场的,可出具手写有效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代理人在提交委托书的同时,还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如不能提交委托人身份证件的,委托书需经公证处公证。

2、产权人在转让房产时不能亲自到场的,委托书需经公证处公证或律师见证,采用律师见证的,应当提交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承担因见证不实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的承诺。

3、代理境外人士登记的,提交的委托书应经当事人所在地的驻外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4、未成年人取得或变更产权登记时,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携带法定监护关系(父母是户主的户口本或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及监护人身份证件办理产权登记;转让房产时,法定监护人需提交经过公证的申明书。

5、智残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需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监护人应提交监护资格证明或公证书,涉及处分房产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申明书。

6、在代理单位房产登记手续时,应由单位法人出具具有法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7、港澳地区的当事人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出具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律师楼见证,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 章”。

8、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出具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地方法院认证后,转海基会确认,最后经市公证处海协会公证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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