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关于代理费该不该收的问题,各地媒体也多有报道,大多以质疑其收费合理性为主,也有律师质疑开发商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房产证过程的公正性。从政府方面来说,各地政府部门也根据本地情况对收取代理费作出不同的解释。
2009年,广东省出台了相关政策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商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收取房产证代理费。2010年,抚州市发改委在回复市民关于房产证代理费的问题时表示,开发商不能收取房产证代理费。2012年,南宁市物价局在回复媒体关于房产证代理费问题时也表示,既然开发商已经把房子卖给购房者,那就应该把购房凭证给购房者,购房凭证包括购房发票和房产证。但还是有很多地方像济南一样,未把房产证代理费纳入政府统一收费标准。
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我国商品房的房产证大都由开发商或由其指定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代办,业主的办证费用集中在一起是一个庞大的数目,对代办机构来说,除了可以直接获取代理费外,还可存在银行获取利息,甚至可以投资赚钱,所以规范房产证代办机构也是相关部门需要考虑的问题。
开发商出售商品房后,为购房人代理房产证是其应尽的义务,如果是开发商委托中介机构代办的,委托费应由开发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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