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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购房协议”暗藏玄机
发表时间:2011-04-02 浏览次数:346
消费者购房前常被开发商要求签订“认购协议”,并需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但如消费者不想买了,定金便打了水漂。市消协昨天发布今年第12号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如确需签订“认购协议”,要保持清醒头脑,不看清约定条款不要轻易付定金。

从市消协近期受理的投诉看,不少消费者常常是在没有看到协议条款的情况下,便与房产开发商签订了合同。而在这些合同中,权利与义务都偏向开发商。更有甚者,有的合同仅仅规定了消费者交钱的义务,没有获赔的权利,一旦交易不成,所交的定金便打了水漂。

有位陈先生看中新房后,向开发商支付了定金,但一周后签订购房合同时,他才从规划图纸上得知,水泵房就在他新房楼下,水泵发出的噪音会影响今后生活,于是陈先生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定金,却遭到拒绝。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房地产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的预付款性质的费用,如果双方签订了商品房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抵作房款;如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新闻链接:定金退不退该谁说了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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