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在签订认购书时,主债务还不存在,定金只是作为一种担保方式,理论上讲是无从存在的,购房者与房产商签订的认购书中约定的定金,是为了保证签订正式的合同。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就此,认购书的约定在法院的审判中有了一定的标准,认购书中的约定一般也为审判时所接受。因此,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应当慎重行事。
由于楼市的热销以及有些房产商的故意炒作,购房者看中某一房产后,如果当天订购就可以有优惠,或者等到第二天要涨价,或者造成今天不订明天就没有的紧张局面。对于急于购房的购房者来说,在对认购书的约定不清不白的情况下也会立即与房产商签订认购书。所以,索性就请个律师陪同看房,以便及时对认购书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把关。
在签订认购书之前,购房者应认真、仔细地审阅认购书,并向销售人员索取有关房屋的宣传资料及相关文件。购房者还应问清楚房屋建筑施工的进展情况以及各方面与房屋相关的情况后,甚至可以要求看一下即将签订的合同,有条件的还应实地考察一下。在此基础上,购房者可签订认购书并交纳定金或预付款。
一般而言,认购书主要包括如下条款: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地址、户型、建筑面积等);单价及价款计算;签署正式合同的时限约定。对于购房者来说,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以下方面的内容最好在签订认购书时加以明确:
1、有的销售方会口头同意一旦购房者不买房时房产商将返还购房者已付定金,但是到纠纷发生时却全部否定。所以购房者应当将相关内容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
2、最好将购房者因为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对于合同的某些条款无法与房产商达到一致时的处理方式也以书面的形式加以约定;
3、有的房产销售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购房者在认购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购房者应该要求在认购书中明确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
4、有些房产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房屋,之后由于房产涨价就主张预购无效,再以更高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购房者应当要求房产商将预售证号在认购书中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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