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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办证需注意
发表时间:2011-04-01 浏览次数:36

在当今房地产购房的热潮中,越来越多未成年人成为房产证上的主人,因此,也有人对此现象的泛滥表示忧虑。

未成年人可否购房办证?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以未成年人的名义所进行的民事活动,要么必须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要么直接由其监护人代理。对于购房这种标的巨大的合同,只能由其监护人代理进行交易。

未成年人虽然可以单独购置物业,但因其没有债务偿还能力,所以不能分期付款,必须一次性付款。如果不是一次性付款,在目前一些城市的各大银行不办理房屋唯一产权人是未成年人的按揭申请,申请住房贷款只能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是母亲甚至是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共同来申请。

避税——未成年人购房的主要动机

客观分析,未成年人买房出现的原因很多,但据了解:有许多爱子心切的父母亲是从长远考虑,为逃避将来即将开征的遗产税。如果房产证上是自己的名字,那将来要牵扯到产权过户等一系列问题,不仅手续麻烦,而且还要交纳房产评估费、过户费等税费,如果现在就直接以孩子的名义买房,将来就免除了这一系列的问题。当然,有的父母这样做,并不是为了故意去逃避税款和各种费用,还有其它原因:一是考虑小孩上学划片需要;二是有的父母考虑到婚姻不稳而采取“小鬼当家”的做法。例如,有位张女士,与丈夫关系紧张,担心万一以后离婚时分割财产没保障,张女士就以3岁独生女的名义购置房产。

未成年人购房弊端提示

处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产权交易会相对麻烦。孩子当上了业主,到其成年需若干年的时间。这期间,孩童业主的房产处置权要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行使。这时,处置房产就会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四十七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房屋不能随意转让、交易,必须是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利益。比如,未成年人出现重大疾病需要钱来治疗,孩子要出国留学但钱不够等。父母出售房地产所得款项将全部用于抚养未成年人。否则,日后孩子一旦提出异议,认为父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父母还要承担赔偿责任。认定当事人在处分房产时是否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并不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的职能,为减少日后可能发生的行政纠纷,在现阶段,即便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出售或抵押房地产,我们也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合法的证据(如对有关事项进行公证),方可予以登记。

房屋产权证的重要性是不可小视的。如果子女长大成人之后,倚仗产权在握而对父母不孝,父母可就一点办法都没有了。而且,想变卖、赠与、抵押房产,也只有儿女委托,父母才有权处理,碰到子女到外地上学、工作,父母对房屋的处置就更加麻烦了。 总之,为未成年人购房办证,父母亲应该深思熟虑后再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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