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最近在买房过程中,开发商向我收取了一笔费用,说是日后他们为我办理产权证的费用。请问,这产权证是否非要由开发商代办呢?
答:房地产权属证件是房地产产权人拥有该栋房地产产权的法律凭证。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的过程也是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该项交易行为的确认过程。当购房人付清房价款后,就应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否则,该项房产无法进行以后的租赁、抵押、管理、交易等事宜。
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是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具体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等过程。
其中初始登记部分只能由房地产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也就是常说的确权,根据1998年1月1 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三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勘察、审核、测绘、审批后,确权完成,就可以进行下一步的转移登记,也就是交易登记。
转移登记部分是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执行的,该条款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商品买卖过程中交易登记过程是转移登记中的一类。交易登记应由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人共同办理。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而经过确权后,房地产开发商才有资格提出申请。
具体执行过程中,由购房人、房地产开发商持房地产权属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购房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印章)、买卖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权属登记申请,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做出答复;然后,如果需要,双方还需签订标准的买卖契约,再进行勘察、审核等,并由双方交纳有关税费后核发过户证明,由购房人或开发商持此证明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现在有些开发商,常常代办交易登记。代办时,开发商要求购房人出具委托书,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印章等,并收取部分劳务费用。不过,购房人也可以自行协同办理,或委托律师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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