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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套销售也须提防陷阱
发表时间:2010-10-27 浏览次数:117
张先生购买一套售价85万元的住房,售房合同写明建筑面积130平方米。可产权证下来后,张先生发现,建筑面积只有127平方米。张先生诉之法院,要求开发商退回3平方米的房款。使张先生意外的是,他被判败诉。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以85万元购买这套房,双方未约定每平方米单价,应视为以按套方式购买。故不应视为开发商多收房款。

“按套销售”是2000年新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启用后,增加的一种交易方式。此前,房地产开发商采用的售房方式主要是按建筑面积计算和按使用面积计算。“按套销售”被开发商迅速普及,原因是按套销售省事方便,不像按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那样算来算去麻烦。据了解,国家制定“按套售房”办法的初衷,是为了规避因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换算产生的纠纷。但是此类纠纷正在呈现上升趋势。

王女士以50万元的价格购得一套商品房,双方合同约定房产建筑面积为93平方米。可入住后,王女士发现建筑面积明显不足,经查开发商的底案,建筑面积为89.7平方米。王女士要求开发商退回多收房款,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加倍赔偿。开发商虽然承认计算面积时出现了误差,但否认在该房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开发商认为,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中明确约定,该房按套计价,也就是说,不论面积多少,一套就是50万元。并且该房买卖合同签订前,王女士已实地勘察了房产,也清楚此房销售是按套计价。王女士则认为,即使是采取“按套销售”的交易方式,合同中也要注明面积。既然标明了面积,就应该被视为买卖双方对面积有一种约定,必须遵守。

 

司法界一位律师认为,开发商在合同中已经对房屋的层高、面积、格局等自然状况进行了描述,如果交付的房屋与描述的不符,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他同时又认为,出现这些纠纷不能只责备开发商,现行制度也有缺陷。2000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虽然要求标明房屋面积,但是没有任何对面积短少做法的制裁性规定。某些开发商正是利用这一漏洞,设下按套销售的面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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