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法与规划法的关系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的龙头,是房地产业发展的前提。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同时按照《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要求进行。城市应当按照现代化的要求进行规划。凡是违反城市规划的房地产建设,一定要纠正过来。 因此,从特定意义上说,城市规划法的部分规范也可被列为广义房地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房地产法与建筑法
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同时按照《建筑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要求进行。 因此,从特定意义上,建筑法也可被列为广义房地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房地产法与住宅法
房地产法与住宅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广义地考察,房地产法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并不存在一部包罗万象的房地产法。我国已经制定了《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但还缺少《住宅法》。
住宅法调整城市住宅关系,主要解决城市居民的住宅权问题,同时也要规定政府、社会和公民个人对此负有什么义务和责任。此外,还应包括现代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这些内容,传统的房地产法都是代替不了的。《城市房地产法》本身并不能解决将长期实行的福利分房政策改变为货币化、商品化的住房政策的问题,而这恰恰正是《住宅法》的任务。
外国的经验可以借鉴,20世纪中叶以后,一些西方国家纷纷制定《住宅法》,以确立居住房屋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们的住宅法,与土地法等是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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