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拉手购房定金协议
出售方(甲方):
买受方(乙方):
一、双方交易的房地产基本情况:(若本条描述的该房地产之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不详尽,则以该房地产权属证明或相关法律文书的记载内容为准,且双方同意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变更和确认。)
1.1类型:□住宅 □花园住宅 □办公楼 □商铺(商场)□其他
1.2交易房屋坐落于 区 路 弄 号 室以及其附属的 号车位;
1.3建筑面积: 平方米(具体面积以产权证登记为准); 户型: 室 厅 卫;
1.4权利人 ;
1.5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沪房(地) 字( )第 号;
预售合同预售登记编号: ;
1.6室内装修情况: ;
1.7附属设施、设备: ;
1.8是否已设立抵押:□否□是,抵押权利人: ;贷款余额:约 元;
贷款余额处理方案:□甲方自行还清;□乙方首期房价款由丙方保管并优先用于偿还,余额转付甲方/不足部分甲方自行补足;□转由乙方承担(转贷款,或称转按揭)
1.9是否已设立租赁:□否□是(租赁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是否已取得承租人放弃对该房地产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否 □是
1.10其他约定事项: ;
二、乙方为表示对甲方所有的房地产之购买诚意,向甲方支付定金计人民币 元整。
三、买房条件:
3.1房价款: 人民币元整。
3.2房价款的支付方式:
3.2.1首期房价款为 元(其中包括乙方已经支付的定金 元)。
如需用于偿还贷款的,乙方应与买卖合同签订后且抵押权人许可的最短时间内替甲方支付至甲方的抵押房款还款账号,如有剩余转付甲方,如果不足甲方自行补足,并应该由甲方办妥该房屋的抵押解除手续。
如甲方自行筹款还清贷款的,乙方应当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 日内直接支付给甲方,在抵押权人许可的最短时间内,甲方自行筹款解除该房屋的抵押并办妥相关手续。
如该房屋没有抵押,首付款应当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日支付支付给甲方。
3.2.2第二期房价款 元。
a乙方自筹资金支付的: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并由乙方收到收件收据回执当日,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
b乙方银行贷款需要支付的,由乙方的贷款银行支付,房款期限以银行贷款实际放款日为准。乙方银行贷款审批手续应当在双方约定的过户日前办妥,否则视为申请贷款失败或者部分失败,乙方应当于过户当日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甲方或者向甲方补足贷款不足部分。
3.2.3尾款计人民币 元,应当于办妥交房手续当日支付给甲方,如需担保户口迁移的,应当于约定的户口迁出日付清尾款。
3.3其他:
3.3.1、甲方已经支付给该房地产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的维修基金(若有)、管理费押金(若有)、电话初装费(若有)、煤气初装费(若有)、有限电视申请费(若有)、 等已包含在房价款内,不再另行结算,但以上各项的要名费由乙方承担。
3.3.2、该房地产内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室内装饰的价格均已包含在房价款内,并随该房地产交付同时一并转让乙方。
3.3.3、甲方承诺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送件取得收件收据)之日起的 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若有)的迁出手续,如由于甲方未及时迁出户口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3.4、甲、乙双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各自承担本交易所产生的税、费。(买卖合同如需公正,公证费用由引发公证的原因方承担,借款抵押合同如需公证,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3.3.5、如3.2.2款b项所述乙方的贷款申请未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或者审核通过的额度不足申请额度,则乙方应于送件当日将其补足并支付给甲方。
四、甲乙双方约定于 年 月 日前签订正式《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
如果甲方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可,则已支付甲方的定金不予返还。
五、双方约定应当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 日内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
六、双方约定应当与过户后 日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应当办妥该房屋的维修基金、水电煤气以及有限电视的过户手续。
七、依据本协议,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任何款项。若需通过转帐等方式支付的,甲方同意支付至以下账户:
户名: ; 开户银行: ;账号: ;
八、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盖章处书写的联络地址即为本协议下任何书面通知的送达地址,若因受送达方拒收或因联络地址错误无法送达的,均按照付邮日(以邮局邮戳为准)视作通知方已依本协议给予书面通知。若任何一方联络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
九、本协议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经三方签章后即为生效,三方各执一份。
出卖方(甲方): 买卖方(乙方):
代理人(代表人): 代理人(代表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联络地址: 联络地址:
日期: 日期:
定金收款收据
本人 ,身份证号码为
是上海市 区 路 弄 号 室的产权人,兹收到 购买上述房屋的购房定金人民币 元整(大写)。
立此为据。
收款人:
年 月 日
作者: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焦春伟律师
作者系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研究委员会委员
电话:13585612428 53021065
网址:上海市房地产法律服务中心 www.shfdhel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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