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我购买了郊区的一处项目,当时开发商的“五证”齐全,我亲眼见到,在签订合同时开发商称1998年年底便可得到产权,如今3年过去了,产权证仍然杳无音信。后通过了解,开发商很难将我们的产权办下来,因此,我非常奇怪。不是说买“五证”齐全的项目没问题吗?为什么产权证一直办不下来?
■读者崔某
许多人认为:购买合法商品房只要付了款取得钥匙,住了进去,就理所当然获得了该房屋的产权。其实,这是一个误解。首先,城市房屋权属,必须依法实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力)以及由上述权力产生的抵押权、典当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归属关系的行为。因此,“登记”
是房地产行业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而进行交易的一个必经环节,也是房屋产权归属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其次,必须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颁发。我市市内四区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所属的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负责办理。再次,只有开发商申请房屋初始登记,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才能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领取个人《房屋所有权证》。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分为:1、总登记;2、初始登记;3、转移登记;4、变更登记;5、他项权利登记;6、经销登记。对商品房买卖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房屋行政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即申请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应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只有当开发企业在初始登记后,并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后,购房人才能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转移登记后据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等。所以,没有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即开发企业中申请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也就没有商品房的转移登记,即购房人申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应持开发商提供的房屋所有权等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购房付款凭证等,到市房地产管理局所属的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并缴纳有关税费,尔后到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办理权属登记,领取购房个人房屋所有权证。所以,买了合法商品房,并不等于就有了房屋产权,只有进行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并获得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才算真正确定了该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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