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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与“四至”不一至时谁说了算
发表时间:2005-11-15 浏览次数:0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般及约定面积,又约定四至,面积同四至范围确定的面积数不一致的情况时常出现,但真正进入司法要求具体确认经那个为准的问题实务中比较少见,如何处理此类争执法律没有明确,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说法,面积同四至不一致的按面积,其实就只是行政确权时的处理办法,要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纠纷显然不当,因为,承包费的计算标准是按照面积来确定的,四至只能说明承包地块的具体位置,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合同条款内容可以看出,对于承包合同中出现的情况不能按行政确权的方式来处理,承包合同中面积与四至不一至的应当按面积确认,如果合同约定的面积少于实际面积,在百分之三范围内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超出百分之三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实际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面积,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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