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行政单位将办公楼一楼的7间门面房,无偿交给7名职工用于搞经营。该单位与这7名职工签订的协议中规定:这7间门面房产权仍属单位所有;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单位不再给这7名职工发工资;单位不收管理费和房租费。1999年10月20日,安徽省萧县地税直属分局在对该单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楼的房产原值137143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该单位未申报的理由是:房子无偿分给职工使用,单位不参与其经营,不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这7名职工则认为,房子产权属单位所有,房产税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二、案件处理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税务局1986年9月25日(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因此确定这7名职工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依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补缴税款1152元。
三、案例分析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房产原值和房产租金两种。本案关键在于房产所有人是否参与这7名职工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收取房租。若参与其经营活动或收取房租,则该房产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否则,该房产的使用者为纳税义务人。因此,税务机关应详细了解房产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以便正确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另外,税务机关应经常对房产所有人进行检查,对假借无租出借名义而暗中收取房租的,按税法规定以偷税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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